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参照《办法》的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内容,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
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应当积极
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
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若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此条款规定的提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五)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六)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七)公司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除非出现以下情形,否
则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八)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
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具体指导落实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机制。
第六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十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裁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
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以及
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
进行核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
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
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
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
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
事会的意见,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
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可以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报酬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取适当的报酬和津贴。报酬和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由公司据实报销。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公司原制定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