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资金
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
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
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利用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
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开展。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
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
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
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
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
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第七条要求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
有效期限内的委托理财,及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
经财务部、证券法务部和审计部会签,报总会计师、会签部门
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
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
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
职责包括委托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
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
法律协助,以及出现风险后启动相应的追偿程序;按照相关监
管法规要求,对于涉及需要信息披露的委托理财业务履行信
披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资金
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或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
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
及其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时
(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及时上报公司总会
计师、审计部及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
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所有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
事中监督,事后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情况需履行的决
策程序发表意见,并按规定履行信披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
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
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
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
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