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威尔高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情况
刘木勇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
注册会计师。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宁波飞扬音响技术有限公司财务;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宁波高新区轩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10 年
合伙人、合伙人;2022 年 6 月至今,任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董事会 股东会
本年应参加 委托出席 出席股东
独立董事
董事会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缺席次数 会次数
唐艳玲 6 6 0 0 3
刘木勇 6 6 0 0 3
(二)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
报告期内,在参加每次会议前,本人对审议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结合自身专业背
景与从业经验提出专业建议,独立、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
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三)日常职责履行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利用自身专业知识
以及执业经验,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
考意见。2025 年度内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人谨慎、独立地行使
了表决权。
(四)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管理和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及重大事项进
展,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本人同时保持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
促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对本人提出的建议能及时落实,为
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本人履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关于现场履职时间的要求,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达到 15 个工作日。
三、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
制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
的规范运作。
(三) 募投项目变更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募投项目进行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查,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募集
资金使用程序规范,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并购重组事项。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经核查,本人
认为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标准合理。公司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政策及绩效考核标准,严格按
照考核结果发放,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披露了《2025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根据该预告,公司业绩变动主要原因为受益于人工智能市场对印制电路板的增
量需求、海外新客户拓展、产品技术升级以及泰国新工厂运行稳定、成本控制
与良率改善。本人对该业绩预告的编制程序及披露合规性进行了关注,认为其
符合相关规定。
(七)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调整、作废及归属,
本人认为,上述调整及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及激励计划约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并实施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人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有效的吸引
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
经营目标的实现。
(八)聘任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
合规。
(九)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董事会决定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截止 2024 年 12 月
利 1.34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8,039,315.84 元(含税),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等相关承诺,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
(十)回购股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实施回购股份,不存在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事项。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了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一系列公告,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十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
监管要求,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并得到有
效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十四)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根据独立董事的履历及专长,本人分别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担任主任委员或委员。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本人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召集和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各专
门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达成意见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
建议。
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1 次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 5 次、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 1 次、提名委员会 0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5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
了相关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和审议相关议案。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
四、总体评价和工作展望
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赋予的职责,及时跟进公司的经营情况,
充分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谨、认真的态度,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为公司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
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的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保护广
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