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ROVO-NKZD-35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或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需披露是否对公司治
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如出现下列情
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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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
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新的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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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
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
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
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当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
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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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五章 责任的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
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
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