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
职责,关注公司发展战略,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将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沈海鸥:1979 年生,男,硕士,助理经济师。历任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部
副主任、业务部主任、副秘书长;现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浙江亿田智能厨
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亲
属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有关规定参加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意见,以科学严谨的
态度行使表决权。具体参加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
本年应参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亲自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次
加董事会 次未亲自参 出席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数
次数 加会议
沈海鸥 5 5 3 0 0 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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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本人认为,公司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
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关注报告期内公司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包括利润分配方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情况、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并关注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等情况,
及时获悉公司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适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向公司了解当前的内部审计工
作进展情况,并持续关注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
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积极了解年度审计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有效的沟通交流,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财务情况等进行了解,
全年现场工作时间累计15天。通过电话、邮件等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时刻关注外
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
司的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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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的关联交易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根据市
场化原则运作,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依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情况以及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相
关人员问询结果,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关注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认为公司能够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违规的资金占用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基本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年
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
审计工作要求,并对公司进行了多年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对公司会计报
表发表意见。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6 月实施了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00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 89,258,400.00 元(含税)。
经审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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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核,
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及其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持续保持与公司的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的经
营情况和规范情况,尽心尽力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权,持续提升专业素养,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并发挥业务专长,积极
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
展。
独立董事:沈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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