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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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
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恒
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遵循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的原则,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
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
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但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
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购买的理财产品种类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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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管理与运行、监管与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
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0%之间的需经董
事长审批通过,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下的需经总
经理审批通过。
  第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履行相应的审
议披露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
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
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
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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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委托理财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
议、合同。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委托理财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委托理财事
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
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
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财务部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委托理财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进
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委托理财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的委托理财信息。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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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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