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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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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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结构;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可以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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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向
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日常发放管理。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济
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公司独
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
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职责、重要性以及行业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基
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
贡献程度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中长期激励制度的规定实施的激励计划。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根据考核周期发放。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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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
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
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九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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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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