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健康: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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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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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条规定中
除公司以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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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事项或信息采用
登记审批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批准后实施。公司应当对暂缓、豁免事项或信
息进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事项或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或者公司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时,涉及需要申请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事项或信息,由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
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经相关人员审批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时
登记入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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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
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修订和解释。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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