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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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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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
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
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
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
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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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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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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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董事
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设
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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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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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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