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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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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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
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
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
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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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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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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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七)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三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三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三十二)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三十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其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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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
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上述(一)至(八)项所涉及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档案,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通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
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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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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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保
密承诺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
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
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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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
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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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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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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