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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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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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
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
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对象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即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
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
的有效性。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本公司
及其各分(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公司、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
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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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承担最
终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二)审议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
  (三)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协调公司管理层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五)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及自我评价情况。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的开展并为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结合日常掌握的业务情况,提出
内部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项;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听取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或报告的缺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整改。
  第九条 内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通过复核、汇总、
分析内部监督资料,结合总经理要求,拟订合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并认真组
织实施;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沟通;认
定内部控制缺陷,拟订内部控制整改方案,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沟通外部审计师,督促公司各部门、各分(子)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改;根据评价和整改情况拟订内部控制考核方案。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对发现
的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整改计划并积极整改,配合内审部及外部
审计师开展公司层面的内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应当逐级落实内部控制评价责任,建立日常监控
机制,认真开展内控自查、测试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内控评价发现问题并认定
内部控制有缺陷,须拟订整改方案和计划,报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审定后,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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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改,同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
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核心指标体系,对内部控
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
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对内部环境
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治理结构是否形同虚设,发展
战略是否可行,机构设置是否重叠,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企业文化是否促进员工勤勉尽责,
社会责任是否有效履行等。
  第十四条 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
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机制评价,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
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
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对各类业务控制措施
与流程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
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
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
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七条 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
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
部监督评价,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
内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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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
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
果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一节 准备
  第十九条 拟订评价工作方案。内审部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
在分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定内部控
制的检查评价方法,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
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评价工作方案既以全面
评价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的方式。
  第二十条 组成评价工作组。内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吸收公司内部相关
部门熟悉情况的、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
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不得选择同时
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发出评价通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内部控制评价计划,
提前两周向被评价单位发出书面评价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时间、评价范围
和被评价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等。
                     第二节 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
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
法,广泛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
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按以下步骤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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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了解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与被评价单位充分沟通企业文化和发展战
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二)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范围、
检查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检查重点和分
工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三)开展现场检查测试。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
关测试结果,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第三节 总结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汇总评价人员的工作底稿,按照评价质量
交叉复核制度,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交叉复核签字,并由评价工作组负责人进行
严格审核,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予以签字确认。所形成的现场评价报告连同评价
结果向被评价单位进行通报,由被评价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内
审部。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汇总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评价结果,对工作组现场
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对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
风险程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综合分析,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判定缺陷等级。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
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
送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节 反馈和跟踪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在完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向被评价
单位管理层出示评价报告。被评价单位管理层收到评价报告后,如果有不同意见,
可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上有关证据资料。内审部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证
据资料进行鉴定研究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改评价报告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内审部应当结合总经理和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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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整改意见,拟订整改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督促责任单位及
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一节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其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
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
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
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影响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其影响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
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虽不会严重危及内
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节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
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公司根据
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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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所采用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
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该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该缺陷是否
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公司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的错
报,以及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公司确定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
报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公司缺乏反舞弊控制措施;对于
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
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
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公司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
资产、负债相关的以资产总额为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利润表相关的以营
业收入总额为标准。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
  (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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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总额的 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
  (2)营业收入总额的 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 2%。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0.5%;
  (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 1%。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
据。
  第三十三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的认定,由内审部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定性和定
量的认定标准,根据其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认定为一般缺陷、重要缺
陷和重大缺陷。公司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 公司经营或决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虽有程序但未有效执行,导致重
     大损失;
  (3) 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4)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5) 公司内控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1)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2) 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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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1) 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2) 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 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4) 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00 万元。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200 万元。
  第三十四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一经确定,在不同评价期间
必须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节 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与整改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
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还应当反映该缺陷对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和总
经理报告。重大缺陷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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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
初步判断内部控制的缺陷,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及时将内部控制缺陷报告内审部。
  第三十七条 内审部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定期(至少每年)报告;
  (二)重大缺陷立即报告;
  (三)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向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如果存在与管理层
舞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或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形,直接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四)一般缺陷可以向总经理报告,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
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就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包括整改目标、内容、步骤、措施、方法和期限。整改期限超过一年的,应明确
整改的近期和远期目标以及相应的整改工作内容。一般缺陷的整改方案由总经理
批准,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整改方案由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设
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
求。
  第四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编制主体、报送对象和时间,分为对内
报告和对外报告。对外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对内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符合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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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四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
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
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
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内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
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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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内审
部负责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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