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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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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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聘请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
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按岗定薪,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个人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机制深度绑定;
  (五)薪酬标准实行“公正、公平、透明、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负责
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
体构成;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本制度项下需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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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均适用同一津贴标准,
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所涉相关个人所得税,由
公司依法代扣代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会等)所需的交
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采用年薪制,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
资行情及公司经营实际等情况确定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
况核定,按年核算;
  (三)中长期激励: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
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
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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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完成后支付。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及个人
履职情况开展。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及公
司相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以下款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完成情况核算薪酬并发放。
             第五章 薪资的止付、追索与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定期参考市场薪酬报告及公开数据;
  (二)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个人绩效达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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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情况;
  (四)其他影响薪酬的要素。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的公
司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说明所属
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业绩周期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
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
定,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重
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对于已行权的股权激励,公
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行权获得的收益,或通过调整尚未行权的权益等方式
实现追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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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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