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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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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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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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
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
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
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
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
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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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应积极协助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充分,
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经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
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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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
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
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
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提名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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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
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
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
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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