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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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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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5 名,其中独立董事 1 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
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
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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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
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
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
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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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战略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战略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
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
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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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
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战略委
员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
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在战略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
事项,可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建议,经证券部审查和整理后统一由董事会秘书
向战略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
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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