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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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更好发挥审计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廉
洁从业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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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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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审计
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公布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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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
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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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
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
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
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
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
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
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
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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