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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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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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证券公司、媒体等特定对象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或
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证券投资咨询以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
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
会等活动。
  第五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
息,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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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
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
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节约原则
  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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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以及责任划分
  第九条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及各分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十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证
券部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以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
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知识,了解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应该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
等文件。如果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如果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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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公司应该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且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该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经披露信息相
关资料的,如果其他投资者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该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该知
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并且全程参
加。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该合理、妥善安
排参观过程,以使其了解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
中使其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
调研过程,且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
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上述书面记录及相关录音录像等资料,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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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来访者的询问时,
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
应该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且在下一个交易
日开市以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告。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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