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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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依照本制度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
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
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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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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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认为特
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经办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
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提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并将审核意见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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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
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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