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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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
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赛腾精
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
  (三)职工代表董事: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的公司职工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以公司经营经济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分管工作的职责以及工作目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确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情况,在本制度范
围内负责指导本制度的具体实施。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具体职能部门
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除此以外不再
另行发放薪酬;
  (二)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其领取的薪酬
为其岗位薪酬,由公司对其进行岗位考核。
  (三)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的员工,其领取的薪酬为岗
位薪酬,由公司对其进行岗位考核。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或津贴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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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
标、制定具体的考核程序以及奖惩方式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人力资源中心、
财务管理中心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提供协助。
  第九条 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以后,由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述职,结合公司综合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报告一个月内,完成年
度考核评定工作。
             第七章 薪酬的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每月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奖金在会计年度
结束以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前述绩效考核评定结果,以及相关奖
惩规定提出年度绩效发放预案。高级管理人员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
则不予发放薪酬及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直接承担的分管工作出现决策失误, 且该等
失误经董事会认定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原因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 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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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产假
等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董事以及高管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模板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实际的情况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过程当中,
如发现其在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不实,可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要求相关
人员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且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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