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主
要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及董事津
贴。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岗位的非
独立董事,其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岗
位人员薪酬标准发放。
第九条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风险绩效年 兼任核心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
奖、其他激励组成。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组成。
以岗位为基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 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
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强化个人 与其为公司实现的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及工
贡献,与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实现的经济效 作目标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益、管理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况,可以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 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
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和其他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评估是否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
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等综
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