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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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指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
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
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
方案需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给予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决定;独立董事履行相关职责的合理支出(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由公司承
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职位对应的薪酬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对应的职位薪酬方案
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
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制
度执行,公司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在任服务年限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依据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处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变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
数据,收集同行业及所处地区的薪资数据,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社会物价增长水平。公司应参考社会物价增长水平调整薪资,从而确
保其实际购买力水平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收入规模、盈利及增长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绩效表现、职级和职责调整等。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条件成熟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长期性激励。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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