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国柳)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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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胡国柳)
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
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公司各项会议,认
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并提出合理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胡国柳,男,196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
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
年专家,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曾任海南大学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管理
学院党委书记、管理学院院长、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目前兼任申昊科技
(300853)、海兴电力(603556)、鄞州银行(未上市)的独立董事;2021 年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
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公司股东会批准发放的独立董事津
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7 次,股东会 2 次,所有会议均采用现场结合通
讯形式召开。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股东会,利
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保障公司会议决策的科学高效。报告期内,会议出席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董事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
姓名     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东会次
                                  加会议       数
胡国柳    7      7      0       0     否        2
  报告期内,本人秉持客观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召开的历次会议并依法依规
行使职权。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阅读会议资料,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发展情况,以严谨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各项事项发表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
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发表同意
意见。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第六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 次提名
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参加会议并审议相关会议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各次专
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
未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参会并就会议审议的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
司实际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化发展。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与公司内审部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沟通,深入了
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积极发挥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保持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重点关
注公司投资者互动问答等多种沟通渠道,充分听取股东意见和建议,发挥独立董
事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赴公司
现场调研等机会,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投资部等相关人员深入沟通,
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合规经营、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及潜在风险,重点关注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推进进展。同时,本人实地调研公司
莱盛路厂区及其他生产基地,详细了解募投项目中智慧办公驱动系统升级扩建项
目的投产运营情况,以及数字化系统升级与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建设情况,并
与相关负责人充分交流。针对项目建设及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和建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职责。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本人同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了顺畅的沟通,
以及时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
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
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
要。同时,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
其控制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
不良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方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
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任务,审计结
果客观、公正。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房宏强先生
为财务负责人。本人审阅房宏强先生的相关履历资料,认为其任职资格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从业经验能满足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有利于公司治理及经营发展。同时,本人对相关提名、聘任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监督,确保公司规范运行。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提名
审议。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及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完成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的选举工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
  本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履历进行
认真审阅,认为相关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02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
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的规定,薪酬发放严格按照考核结果
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十)公司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和因本激励计划 2024 年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本次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
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与公司管理层保持
常态化沟通,重点监督公司治理、财务信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关键事项,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在参与决策、实施监督、
提供专业建议等方面持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在科学决策、合规经营、
规范治理方面的提升,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进一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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