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等 要 求 , 广 东 思 泉 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邹业锋、周梓荣、
胡海波、龚小寒分别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至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如 下 专 项意见 :
经核查,根据邹业锋、周梓荣、胡海波、龚小寒及前述人员的直系
亲 属 和 主要社 会 关系人员的任 职经历以及 独立董 事签署的 相关自 查文件,
邹 业 锋 、周梓 荣、胡 海波、 龚小寒不存在 《上市 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 办法 》
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已严格遵
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情况。邹业锋、周梓荣、胡海波、龚小寒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 业 板上市 公 司规范 运 作》中对 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广东思 泉新材 料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