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努力做到诚实、
勤勉、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力求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发挥
在各专门委员会中的作用。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军,男,1967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毕业于浙江大学。历任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战略总监
/董事局秘书、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杭州上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省中科商学研究院副院
长,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9 月至今任杭州西力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
成员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1%以上,均
不是本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均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本人未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未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不存在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形。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
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会,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
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
下:
参加股东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情况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 亲自出 委 托 出 缺席
式出席次 次 未 亲 自 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席会议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
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
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行使独立董事权力。
此外,本人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并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对公司的
新业务发展情况、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问询
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本人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
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且合法有效,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本人对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应参加表决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
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
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2025 年度共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未召开战
略委员会会议,未发生无故缺席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
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工作,尽职尽责,并为公司的内部治理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有效
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沟通,通过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会议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人员安排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和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外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年报审计的总体策略及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执行过程中,本人与注册会计师进
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对关键审计事项、主要调整事
项以及证监局提示的重点关注问题等进行了沟通,敦促其保质按时完成年报审计
工作,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业绩说明会、股东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
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出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
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五)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线下会议机会,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尽
可能深度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董事会决策落实情况。本人在行使职权时,
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善
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报告期内,本人
在现场工作的时间累积15天。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给予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
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以
及公司其他相关方严格遵守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本人认为上述
相关承诺人均积极、合规地履行以往做出的承诺。公司及相关方也未涉及变更或
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
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
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
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中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组织财务部、证券部对会计
师事务所参聘资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续聘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就公司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具体情况,审核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
资质等证明资料,并对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
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
和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审查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议案》和《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认为提名的财务总监候选人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同意其担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议案》,完成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换届程序。并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
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聘任,
本人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换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的,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
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的情况。
五、总结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
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意见,
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在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有价值的作用。
特此报告!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军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之签字页)
李 军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