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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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对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开展关联交易,其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第(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交所规定向其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
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
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
                                    ,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报备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要求知情人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书》
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或《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
范围内流转。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需要在部
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批准。上述流转均须
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报备;
  (四)内幕信息传递人应将下一环节知情人名单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督
促其完成登记;若下一环节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传递人与该知情人共同
承担;
  (五)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事业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
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通过
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任何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上市交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投资价值分析或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
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职务/岗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
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
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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