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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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促进公司发
展战略实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权
力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
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
分(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公司高风险领
域、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重要业务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
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风险导向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
能性以及其对公司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要业务
单位、重大业务事项、重要业务流程。
  (五)独立性原则。内控评价机构的确定以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该保持
相应的独立性。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地评价。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负
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批准涉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项;
  (三)审议和批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批准的内部控制管理相关制度
和规章。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其
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建设和实施;
  (二)审议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三)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审议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意见;
  (五)根据内部控制缺陷情况,审议内部控制整改方案和措施;
  (六)协调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成立以审计部牵头,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业务骨干组成的内控
评价工作实施小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评价的工作范围和方法;
  (二)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
  (三)实施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分析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并跟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
  (四)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组成员可参与自身部门以外的评审工作,但在对自身
部门评审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各业务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
  (二)负责对发现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报送内部控制
机构复核;
  (三)负责配合内控机构及外部审计师开展内控评价工作;
  (四)负责内控缺陷整改建议的落实。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容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控制自
我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的独立性测试评价、内控缺陷的汇总和认定;内
部控制缺陷整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信息披露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
围绕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评价的具体
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
陷的认定,以各单位各部门内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小组的年度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汇总后,由公司内部控制工
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应对独立性测试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
格审核,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及时采取
应对措施,确保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自
我评估表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管理机制,妥善保管内部
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应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
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
与运行有效性的相关证据,如实填写内部控制缺陷并进行分析、研究。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明确内
控评价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公司内控评价工作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公司内部审计部根据批准
的评价方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内控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实施工作,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内控评价准备阶
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其主要工作程序为: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和方案,报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
小组审议批准。
 (二)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实施独立的测试评价工作。
 (三)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的安排开展本单位和本部
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和报告。
 (四)内部审计部汇总和统计各单位各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和报告。
 (五)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和
评估报告,确定内部控制测评的重点范围和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分析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汇总和分析内部控制缺陷,指导各单位各部门
进行整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七)公司内部审计部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内部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九条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内部控制
缺陷的重要性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从环节上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从与财
务报告关系分为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从危害后果分为重大
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
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定包括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认定标
准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两类。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一些迹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二)公司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
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一些迹象:
 (一)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重大事项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二)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等。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等。
 (四)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大量核心员工异常流失。
 (五)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六)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七)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一经确定,必须在不同评价期间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需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
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影
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重大缺陷的最终认定以及对相关部门的问责由
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第六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单独报告,也可以
作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途径:对于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应定期(至
少每年)报告,重大缺陷应立即报告;对于重大缺陷及其认定理由,应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董事会最终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
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就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
改建议,并报经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获批后,由存在整改事项的
单位或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期限超过一年的,整改目标应明确近
期和远期目标以及相应的整改工作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存在
整改事项的单位或部门,自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整改通知书要
求,根据第二十六条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上报内部
控制评价部门。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最终体现,包括日常
报告、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应用指引和本制度,并参照相关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通知、指引、问答及工作备
忘录等,设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
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声明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明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
领导体制、进度安排,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说明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描述内部控制评价所涵盖的被评价单位,以及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如有
所遗漏的,应说明原因,及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性产生的重大影响等。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描述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的基本流程,
以及评价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描述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并声明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或作出的调整及相应原因,根据内部控制缺
陷认定标准,确定评价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对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评价期末内
部控制有效结论;对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并需
描述该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可能给公司未来经
营带来相关风险。
 (八)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
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报出。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需关注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
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由
内部审计部(或档案馆)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年度报告应永久保存。
         第八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和改进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提供全面和准确的
资料,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迟报、漏报、瞒报等造成严重后果,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凡擅自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给公司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机制的全面评估工作,通过评估
持续改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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