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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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积极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本条
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
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
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
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资
格进行审议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
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
声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
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独立董事不得作出或者
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独立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
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
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
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及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但遇紧急事由可随时通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在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为独立董事因执行
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
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合理安排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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