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
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
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
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
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条 涉及公司交易事项和关联交易的事项依照《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七条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
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涉及的审议事项、
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重大经营性合同的签订及其变更、解除;
(八)公司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的奖励项目和计划项目;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性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困难;
(十一)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第八条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二)业绩预告、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五)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需要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在其达
成相关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相关进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为重大信息的当然义务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重大信息的义务人。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当重大信息发生时或虽未发生,但已在计划中并
考虑执行或将要发生时(如签署意向性协议、项目中标),无论
是否进行,都须由各所涉及事项的义务人及单位责任人在知悉后
及时(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转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所有董事上报董事长。公司高管人员以及分、子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报告总经理,再由总经理上报董事长。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报董事会秘书,再由董事会秘书上
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本
部门(本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所报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
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
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
露。
第十八条 所报重大信息如有文字资料,应连同文字资料一
同上报。
第五章 重大信息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各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第二章所述的
重大信息按第四章的要求上报。
第二十条 董事长应督促各位董事及时向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督促各位副总经理,以及分、子公司
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
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