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7: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
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主持参加公司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
路演推介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
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本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
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
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
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
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活动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
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
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承诺书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
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不使用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你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
的内容;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赔偿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当次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活动;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
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
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 期 :
 附件 2: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类别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
   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签字
  日期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百洋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