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 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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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
理,防范和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
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
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
等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
生品业务。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
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
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
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
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
外汇等,且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
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
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
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
方向相反的变动,目的是借助金融市场工具的风险对冲功能有效
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
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
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
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
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
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
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
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
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所有期货和衍生品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
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
者日常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
构开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
匹配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
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
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
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
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层应当编
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前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类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
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
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类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类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占用保证金额度应控制在已批
准的额度范围内,不得超范围操作,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
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业
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
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
确认文件等。
  第十五条 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业务责任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市场价格波
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
相关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套期
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具体负责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制订、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提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基础数据、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方法及核算
标准,并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要性及套期会计核算提出意
见,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情况以及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账
务处理。
  (三)负责公司证券事务的部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决策程序合规性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
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内审部门负责风险管理体系搭建、审查和监督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时,业务责任部门应及时跟踪相关产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
的变化,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已识别风险
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开展持续评估。
同时,业务责任部门须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
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
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
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业务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
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当汇率、利率
或者期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
作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业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
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应立即商
讨应对措施,并做出决策;内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
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
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
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
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明确说
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
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
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
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
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
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
变动情况及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对报告期内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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