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德酒: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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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
司章程》中载明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
司薪资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考核、奖惩等激
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确认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资源、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构成与发放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
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不再领取
董事津贴。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等因素确定
的基本工资薪酬标准,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挂钩,分为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两部
分,月度绩效薪酬根据月度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对应考核周期发放;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年度初
步核算的考核结果进行预发,预留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薪酬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后支付,
最终绩效结果将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评价确定。上述绩效薪酬,将根据最终绩效评价结果
核定,多退少补。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
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方案为基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结束后,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
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的变化,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适当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
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低于”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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