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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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含非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战略。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
任,增强公司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薪酬水平适当、薪
酬结构合理,与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匹配、与考核评价结果
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实现薪酬能增能减。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
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薪酬方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体系
  第六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季度发放。津贴
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的差旅费以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
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
工资、津补贴福利和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 基本工资根据公司净资产、净利润和营业收入
确定,可参照外部市场或系统内同类企业确定。
  第十条 绩效工资是指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相
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工资由绩效工资基数和绩效工资兑现
系数确定,基数根据净利润规模综合确定,兑现系数根据考
核结果和净资产收益率确定。
  绩效工资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挂钩,原则上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 60%。考核结果为不
称职的,扣减全部绩效工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
工资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兑现。
  第十一条 津补贴福利,除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及国
家规定的专家类专项类津补贴、在财补范围内的津补贴外,
其他津补贴项目应统一纳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内核算,
不得再发放其他津补贴。
  第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主要指其他形式的激励。其他中
长期激励项目包括超额利润分享、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追索扣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
  第十四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
失的,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
工资。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对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和违规列支工资渠道的,
按超提超发比例和违规列支工资总额的比例扣减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工资;对违规发放薪酬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法行为的,从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停发除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生活费以外的
全部薪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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