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 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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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
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子公
司委派董事、监事(如有)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
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
营。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实施细则。公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
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
的达成。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
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技术、品
质、营销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及监事会(如有)。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
及监事(如有),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如有)或者推荐董事、监事(如有)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
荐的董事、监事(如有)人选及推荐的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
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承担董事、监事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在其任职子公司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在其任职子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
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第十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若不能履行应
尽的职责,违反第九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任
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
长委派股东代表出席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代表原则
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
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给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子公司不
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
程的规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并由公司重新推荐人选。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公司财务部的具体要求建立会计账簿,登记
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做好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
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以及公司财务部对外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九条 子公司于每个月结束后的15日内,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相关
资料。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向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
资金及担保情况、年度预算、营运报告等。
  第二十条 子公司要严格资金管理,各类款项的支付、划转均需由子公司负
责人签批后执行。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
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
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总监或子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负责审计的相关部门
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董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
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提交借款申请报公司审批同
意后,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
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本公司财务中心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
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
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
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研、可行性研究、组织
论证、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控股、参股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日常管理,应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除应及时报告董
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外,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购置或者处置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申报审批,
参照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交易需执行《公
司章程》、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子公司在发生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等重大交易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需要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达到公司相关审议标准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
由子公司董事会(董事)或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
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
关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
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
关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九)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上市规则》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子公司审议重大事项前,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裁汇报,
同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决策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必须在公司批准后
方可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不得擅自决定应由公司批准后方
能实施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
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统一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
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本公
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章程和其他
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在本制度实施后建立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适
用于子公司。
  第四十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需指
定一名证券负责人,专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
制度,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负
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
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
公司内审部门可以视情况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配合对其
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和财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
重组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如有)、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
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当将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设立资料、公司
章程(复印件)、公司管理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子公
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备案资料及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以及其它重大合同、重要文件和资料等,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归档。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
资料形成的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
限,按照公司印章管理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盖章。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
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或介绍,应交由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审稿。
  第五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
协助审查。
              第八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
着“合规、高效”原则,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接受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方
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非经本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推荐的高级管
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被任命前报本公司备案。
  第六十条 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其他职能部门配合
下,负责组织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六十一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定
薪酬管理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子公司应根据对当年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
结果,由子公司董事会确定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标准。
  第六十二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忠实地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
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公司管理人员依据所任子公司的具体职务享有相应权利
并行使其职责,详细内容在工作责任书中予以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本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本公司主管领导述职。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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