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
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被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或证券发行(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
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九)股份回购;
(二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一)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
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
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
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拒绝。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泄露该信息。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
及其知情人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
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的,在提供
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承诺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如报送信息的
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关知情人员,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
范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应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
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
存档和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知晓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
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
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
解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