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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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
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管理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
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
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的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并及时披露: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一)、
(二)项所述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裁决策。
  第七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
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按照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财务部应当
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
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
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
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及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四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人员组建投资
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总裁就对外投资项目所做的决策应
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总裁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
决策,由董事长或总裁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
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
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项目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报
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
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裁
审议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
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
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违背股东会、董事会
及董事长、总裁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
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
论证)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
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就对外投资项目故意违法出具虚假法律意见,致使公司
对外投资违反法律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则终止与法律顾问的服务合同并可要求其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裁办公会可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
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
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负责人,总裁办公会可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
原《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5 年 4 月)同时废止。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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