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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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公司完善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固定数额的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
他形式的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
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必要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享有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
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董事津贴根据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
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必要费用由
公司承担。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
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领
取薪酬;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按其具体职务薪酬方案领取薪酬。
兼任公司多个职务的,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工资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运用股权激励等工具,建立长效激励
机制,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
化管理层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
性和积极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
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
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适当调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
计划和目标。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
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
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
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
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及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
制度进行考核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
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董
事长)在公司领取的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年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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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在发放薪
酬时从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按季度、按月或按其他
约定时间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百分之十将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有权以决议形式决定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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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暂停或终止向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做出上述有关决议时,当事的董事本人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
司发生亏损的,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十四条 领取固定数额津贴的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非
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或离任而履职不足一年的,津贴按实际履职期
限进行折算后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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