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元生物: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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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禾元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科学
家,首席医学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同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
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以及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包括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另行领取董
事津贴。
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一)固定薪酬:公司根据所担任的工作职务,参考同行业、同地区薪酬
标准,并结合其岗位职责、工作经验、从业年限、个人贡献等因素确定,按月
发放。
  (二)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主要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目标,与公司
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
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
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
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绩效评
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
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
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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