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王根武)
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关注公司信息,及时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运作情况,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股东会会议,认真审议
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
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现将2025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根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1998
年7月至2000年10月在浙江师大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00年11月至2008年
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主任;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浙江金奥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主任;2020年12月至今在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
务所担任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兼任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婚协副会长、市民革社法委主任。2024年7月至今在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
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人任期内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情况
应出席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
相关程序;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本人对所有议案
均投了赞成票 。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计7次,其中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均未出现无故缺席的情况。本人依法依规、独立审
慎行使职权,在会议召开前,认真阅读会议资料,为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按
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坚持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
经验提出了合理建议和建设性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
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对公司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
极沟通,就内部、外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关
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部门
召开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就内外审工作以及内控工作做了充分沟通与
交流,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以及内控部门的工作表示认可。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高度重视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通过
出席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保持常态化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与诉求,并就相关关切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反馈沟通。此外,本人积
极督促公司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确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重
大事项等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同时,重点关注利润分配方案
制定、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公允性等中小股东关注的核心事项,切实保障中
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规定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等重要会议,针对各项议案独立、审慎地提出专业意见与建议。同时,
通过现场走访、电话会议、邮件沟通等多种渠道,与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保持常态化交流,及时、全面掌握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及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深度把握公司发展动态。此外,本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
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
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
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
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未对
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客观、
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恪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
和执业规范,严格按照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
内控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规范。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财务总监孙旭芬不存在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聘任程序
合法合规,并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认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聘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
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本人特别注意监督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以保
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平等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
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王根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