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
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
度本人在公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情况
本人石建宾,1991年10月14日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本科学历。2015年7月至今,历任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专员、政策服务
部副部长、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2024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任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我任职期间,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
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天承科技《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要
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亲自出席次数 是否连续
应出席次 委托出席 两次未亲 应出席次 实际出席
通讯方式 现场出席 缺席次数
数 次数 自参加会 数 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审慎履行
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了解公司经营
情况,独立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的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报告期内,本人未担任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因此未参与任何相关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了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对《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
经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商业实质与定价公允性进行审慎核查,本人认为该等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本人对该议案投出赞成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审
议。
(二)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的所有议案均认真审阅资料、核实相关信息,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作出
独立、公正的判断。出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
情况,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表决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日
常投资者交流及信息披露工作,督导公司在合规范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有效回应投资者的合理关切,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三)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自就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相关工作,及时了解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及战略发展等情况。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办公室高度重视独立
董事履职工作,主动沟通、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为本人独立、审
慎、高效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签署了定期报告的书面
确认意见。同时,公司持续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控执行有效性,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保
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改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于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
水平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除上述内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客观、公正、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