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2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
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的薪酬标准和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如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的,按月支付;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外部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外部非独立董
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
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非独立董事: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其年度经营管理业
绩予以考核以后发放;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
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对内部非独
立董事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四)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的员工,其领取的薪酬为岗
位薪酬,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
依据公司职务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经由公司考核后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
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
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不予发放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当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
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