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其他适用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
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
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等
公司境内外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市地交易所”,视乎情况所需而定)及
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将此类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经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及/或审核(如需要)
后,向上市地投资者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真实: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
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 准确: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
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
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内容完整、材料齐备、格式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要
求,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 及时:公司信息披露应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 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上市地证券市场各方披露,保证投资者有
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不向特定市场参与者披露信息,但
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
司和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四) 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和指定联络人;
(五)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的关联
人);
(六)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交易对方等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八) 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长作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公司董事个别或共同承担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
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组织落实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要求
的相关工作,并配合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
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公司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等。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其他合法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上市地交易所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制作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
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
权就公司上市地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主动咨询公司的境内外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
中介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包括承继其职能的、使用其他名称的部门,以下提及有关
部门的具体名称时同)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执
行公司信息和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和披露,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涉及的内部
资料的档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子分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和及时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负责将重大事项
或拟开展重大事项的明确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报告,并负责督促所在部门
或子分公司的指定联络人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地报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本部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设指定联络人。指定联络人是所在部门或子分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定期或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室保持沟通,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相关事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以及其他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负责收集、整理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及时向所在
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呈报,协助所在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报告。
第十二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指定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依照相关规定配合本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关联交易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书面告知本公司,答复本公司的问询,保证
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前述主体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
下简称“ESG 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
临时报告。
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按监管要求经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及/或审核(如
需要),并在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上市
地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保证不同上市地交易所的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的时间和内容方面得到
同等对待,即便仅是根据部分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即在其上市地证券
市场各自的最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内容一致但编制符合当地证券市场投资者阅读习
惯的信息应在上市地证券市场得以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和 ESG 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初步业绩公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遵循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发布的定
期报告内容和格式指引。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编制,本部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提
供报告编制所需基础材料。年度报告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其
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应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内控委员
会审核,由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对
外披露。
第十六条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出现有关监管
规则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除非有适
用的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否则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编制临时报告遵循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发布的公告内容和格
式指引,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编制,由本部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提供公告编制
所需基础材料。
临时报告经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披露。
公司在联交所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在上交所披露;反之亦然。致 H 股股东的通函按
监管要求经联交所审核后(如适用)发送予 H 股股东,应同时以股东会会议资料或 H
股市场公告的方式在上交所网站披露。股东通函中的相关事项,如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需予披露的,公司应同时通过上交所
网站及/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临时报告。公司按境内监管规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
媒体披露的临时报告,应以海外监管公告的形式同时在联交所网站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停复牌信息的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其证券在上市地交易所的停复牌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笼统。
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提出股票停牌申请的,应当根据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披露重
大事项类型、交易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情况、停牌期限、预计复牌时间等
信息。
公司股票被上市地交易所实施强制停牌或者复牌,或者其股票停复牌申请被上市地
交易所拒绝的,应当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公开披露。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停牌相关事项出现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分阶段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应按照上市地交易所规定,进一步贯彻重组预案、草案分阶段披露制度,强化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在达到预案披露标准时予以披露并复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须与聘请的境内外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内幕
信息外部知情人订立保密条款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
外泄漏。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
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资料保管
公司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
上市地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应至少保存 10 年。董事会
秘书室负责收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按照公司统
一要求办理存档、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文件、资料,应作为公司重要文件收
集、存档及保管。
第二十一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 经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室在上交所网站预约定期报
告披露日期。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董事会秘书室组织相
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 财务管理总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相关的财务部分内容,将财务报告(包括
财务报表及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阅,并呈报公司董
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核,并应当经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内控
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 公司本部各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秘书室、财务管理总部提交所
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并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
完整。
(五) 董事会秘书室和财务管理总部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审议
稿。
(六) 定期报告经总裁办公会审议后,于董事会召开至少 3 个工作日前送达公司
董事审阅,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
拒绝签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八) 经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发布。
(九) 如预计在董事会会议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年度、半年度
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在董事会召开至少足 7
个交易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于联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 本制度第一章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了解或知悉本
制度第六章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与自身相关、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不实的市场
传闻或新闻报导,应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答复
公司的询证。
公司在接到上市地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
项构成须披露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
部门及子分公司联系。本部各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须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存在
困难时,应当将其视作重大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室对有关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
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 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四)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
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须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
会进行审批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披露。无须由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进行审批的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长批准后披露,并将
披露内容报送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与国家监管部门及控股股东的协调
本部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按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报送报表、材料
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属于内幕信息的,应按照《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醒及登记工作,防止在公
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本部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信息前按照程序报
告董事会秘书室,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和确定处理意见。
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控股股东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信息时,应事
前书面征求相应单位的核实意见,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重大事项根据有关监管规则认定,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连交易,公司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一) 所谓“重大”指单笔交易,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或交易额(按照
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所定义,含本次交易),或最近 12 个月内单日最
高余额(如委托理财)的相关测算指标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或如无法
确定具体金额,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
果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重大”标准包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0%以上;
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以上或占公司最近 5 个营业日的平均总市值的
利润的 5%以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以上;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或税前利润的 5%以上;
面值占进行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的 5%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交易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则应以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
进行上述指标测算,否则以交易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相关财务指标测算。
(二) 所谓“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七条 日常交易
(一) 所谓“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重大交易的披露要求。
(二)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关联/连交易
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连方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关联/连方清单、界定应披露的关联/连交易的标准,另行适用公司上市地相关监管
规则及本公司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一) 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 3 亿元;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
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
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二) 业绩快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保密的;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出现前款第 3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
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
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
监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
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十五)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十七)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二十)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自主变更;
(二十一)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重
大影响;
(二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五)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六)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八)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九)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三十一)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十二)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及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
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三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四)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所列重大事项;
(三十五) 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的重大事项。
该等事项涉及金额的,比照应披露的重大交易的“重大”标准认定。公司发行公司
债券的,还应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关于发行公司债券
信息披露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室接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及时提出处理意
见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可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必要的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时可暂缓报告,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请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如果公司已按本制度公开披露了相关重大事项,公司本部部门或子
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及子分公司拟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提供拟签署及最终签署的意向书
或协议文本;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的情
况;
(四)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
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参股公司如发生按照
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公司本部部门或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
联络人知悉该情形,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收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董事长报告,依据有关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文件内容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
?前述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等函件;
(三)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可能对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产生实质影响的有关监管规则;
(四) 有关监管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告或者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遵
守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 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样式见附件一、附件二),并报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室;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四)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10年。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泄
露,在相关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室及时
披露,同时说明此前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境内上市地交易所。
第八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纳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落实。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
构,专门接待境内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公司须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的
畅通、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投资者或有关媒介的接待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遵
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在回答境内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询问时,公司相关人员
对于所询问内容涉及公司未曾公开发布的内幕信息或对公司股价、估值进行评价时,必
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
现重大错误的,公司相关人员须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根据上市地
交易所的要求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内幕信息的
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除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公司对各类
媒体提供信息资料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
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的,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
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内幕信息,公司须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
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公司可以公开披露有关
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须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以及各类媒体对公司
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
或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知悉后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应当针对
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尽量采取书面函询
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
市地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内控审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应当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及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将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除外;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涉嫌违纪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将移送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有关监管规则、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
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
司年度报告等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 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 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 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定要
求。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遵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有关标准
执行。
由于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
大差错,依法受到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
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遵照上市地监管要求,
按照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有关
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境内外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
构等外部知情人,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冲突的,依照有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承担解
释工作并负责提出修订建议。
附件一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注 1)
申请类别 □暂缓 □ 豁免 暂缓期限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方式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 □其他
豁免披露(注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所涉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其他
信息类型(注 3)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
据 4
(注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是 □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 □ 否
的知情人名单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注:
户、供应商名称等;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