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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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维护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市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
管规则”)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投资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报刊、财经网站等资本市场媒体机构及个人;
  (四)其他与资本市场和证券上市相关机构(包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以下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要做好投资者相关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倡导投资者提升
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执行及部门设置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经授权的高级管
理人员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海内外路演推介和重要的资本市场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
括:负责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投资
者关系工作进展及资本市场动态;协调、参与资本市场重大活动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和日常工作
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财经传媒、监管机构保
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统筹安排及实施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汇总及报告资本
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有关监管
规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支持、配合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资源支持,并保证所提供的资
料和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沟通是指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评级机构等进行沟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公司组织的路演及推介活动、投资者说明会;
 (五)证券机构和投资机构组织的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小组会议沟通、座谈交流;
 (七)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八)现场参观调研;
 (九)邮寄资料、制作发放其他宣传资料;
 (十)其他方式。
 投资者沟通须同时遵循《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举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者
说明会和路演、反向路演及分析师会议,近距离与投资者和投研机构就公司生产
经营、发展规划等情况和投资者感兴趣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
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公司应积极参加海内外资本市场
的相关会议,充分利用相关会议及渠道,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持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的联系,提高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第十八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在公司网站设立公司投资
者关系专栏,登载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定期报告,介绍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
等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并在公司定期报
告中公布,由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及时
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
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董事会
秘书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的来访。根据需要邀请公司管理层以及其他相关
部门或子公司参加交流活动。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
以谨慎回复。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来访需事先沟通来访事宜。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应当要求
投资者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事项签署《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来访
承诺书》(附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其
他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座谈沟通、现场参观、调研、采访并拟向其介绍
公司的有关情况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并
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秘书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陪同。
  上述主体在接受调研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
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投资者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将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或者在业绩说明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
海内外路演推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净公司。如
属于长期破净公司,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制定并披露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如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在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
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前款所称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十二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长期破净情形
时,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当日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
行比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室应对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价走势和资本市场对
公司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整理,介绍同行业上市公司股价、公布业绩等其
他资本市场公开信息,编入《证券市场动态》,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对标定的投
资者重点跟踪其股权变化,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协同支持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保障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为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提
供必要预算费用,配置相应人力资源和必备办公设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经营活动相关会议,以充分了解公司
最新的发展战略及运营状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为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活动,以书面和电子文
件两种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室定期提供必要的公司经营数据及分析等资料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信息:当期经营活动分析,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及变动分析、成本
和费用变动分析、公司资金状况以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各分(子)公司生产经
营和财务状况及变动分析等;
  (二)营销信息:公司当期产销量及对比分析,分品牌和品种结构的产量及
销售区域分布,提供品牌推广计划及实施情况反馈、各地区和主要产品销售情况
及分析、产品价格变动趋势、营销网络建设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公司经营战略实施及调整情况,资本项目投入计划及
实施情况,公司产能变化;当期全国行业和十大厂商资料,行业分析资料;
  (四)国际市场:国际市场销售情况及分析;
  (五)法律事务:公司重大诉讼发生和进展情况;
  (六)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背景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依照有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者任
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者取得任何利益或者补偿。
附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承诺书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啤酒”)参加本次
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座谈)等相关活动(以下简称“本次来访活动”)时,将
严格遵守有关内幕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许可,不与青岛啤酒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获取的青岛啤酒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青岛啤酒同时披露该信息;
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或者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青
岛啤酒,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经本公司书面授权的个人在青岛啤酒现场进行本次来访活动,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个人/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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