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
况,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
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戴仲川先生:中国国籍,1965 年 7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侨大
学法律系副主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法制委
员会委员、泉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现任华侨大
学法学院副教授, 兼任泉州市第十三届政协副主席,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
中共泉州市委法律顾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22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本人客观公正履职的关系,本人符合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
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严格审查会议召开程序,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
与议案讨论,运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是否连续
报告期内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独立董事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姓名 会次数 自参加董 会次数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戴仲川 10 6 4 0 0 否 2
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无异议,本人认为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
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2025 年度,本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就公司任职董事及高管人员 2024 年度年终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
计划,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薪酬计划及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等事项进行审核,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的责任与义务。
(2)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开展工作。2025 年度,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公司定期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025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会计政策变更,2024 年度及 2025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核,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
会委员的责任与义务。
(3)提名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开展工作。2025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就拟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换届选
举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选举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等事项进行审
核,切实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与义务。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子公司收购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
司家具皮革项目部暨关联交易、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聘请
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通,听取内审部门关于公司季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
度审计的工作安排,在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计中和定期报告披露前进行沟通交
流,就关键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等与会计师进行讨论,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
的决策程序。
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管理层沟通等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了解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从自身专业角度就公司财务稳健性、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切实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该议案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经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议案》,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
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认为:①公司及子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
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②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提供担保,
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
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
有不利影响。
(3)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在上述议案的
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认为: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
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
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
有不利影响。
(4)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子公
司收购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家具皮革项目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上述议案
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监事一致同意,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认为:①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
请授信,由关联方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
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
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②公司子公司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收购福建冠
兴皮革有限公司家具皮革项目部,通过整合资源,能够提升家具皮革供给质量,
有利于拓展公司产品市场空间,符合公司成为一站式天然皮革材料服务商的发展
战略。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增加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认为:
①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公
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②公司与关联方的日
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6)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认为:
①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公
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②公司与关联方的日
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编制并在法定媒体上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
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
确认意见及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该所对
公司业务及财务核算较为熟悉,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按时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该所的审
计质量与收费情况,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的审计机构。该议案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认真审阅提交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
议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客观的给予意见,独立审慎的行使表决权,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戴仲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