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鑫生活: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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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
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
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
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
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不
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
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
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
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运作和管理,并负
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 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
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 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
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长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 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 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 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
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套期
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董事长批准的
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
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
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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