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浙
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
立董事韩秋燕女士、曾爱民先生、姜晏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
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韩秋燕女士、曾爱民先生、姜晏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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