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英科
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
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与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
实际业务相匹配,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
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
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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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构。决策和审批权限为: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占 公 司 最 近一 期 经审计 净 利 润的 50%以上 , 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人 民
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可以通过对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的方式履行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在业务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及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负
责人为责任人。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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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会或董事会进行审议或审批。
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编制《外汇衍生品交易
审批表》。《外汇衍生品交易审批表》经财务负责人与内控部(审计部)审
核后方可执行,对于重大外汇衍生品交易,还需上报董事长,获取并保留董事
长批复意见。《外汇衍生品交易审批表》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
币种、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
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已选定的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内控部(审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
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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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
确,并由公司内控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报告及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重大风险,预计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发生亏损时,财务部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内控部(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序;
第十七条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部人
员应及时预警,财务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
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
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当 公 司 外 汇 衍生 品交 易业 务 出 现重 大风 险或 可能 出现 重
大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将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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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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