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
控制,保护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苏州朗威电子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
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
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管理层同意,子
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
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
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的预计金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
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
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
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
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计
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
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要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汇率变动
趋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二)财务部根据外汇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际业务规
模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交
割期限等信息,提交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
价后,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审批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并办理相关业
务,进行资金划拨。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及时跟进交易变动状态,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公司
管理层汇报相关情况。
(五)财务部根据信息披露要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外汇
套期保值的进展情况汇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内审部负责监督和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七)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
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
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
提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
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公司财务部必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审计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需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经办部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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