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中的作用,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提升经营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馈;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
披露的可靠性。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
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设立审
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工作的独立性。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运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
识,并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业务培训来保持和提高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奉公守法
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
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
见。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
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设立专门邮箱,接受财务报告舞弊、反腐败等方面的投诉
和举报,对投诉通道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
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会计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
资料、文件和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
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或组织召开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布后实施;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同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浪费
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
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有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
计业绩快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
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
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部门查阅,应先经部
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审计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
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有权
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及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