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包新民)
作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
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认真行使职权,全面关注
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公司在年度内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董事会和股东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对控股股东行为进
行有效监督,充分发挥财务及审计专业领域的丰富经验,重点关注公
司关联交易等运行情况,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本人为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
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本
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兼职情况以及独立性简介如下: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包新民,1970 年 12 月出生,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评
估师、税务师。曾任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宁波海跃税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务。现任宁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人才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未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未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符合《独董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
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勤勉履行职责,依法认真审阅或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各项议案,
对董事会和股东会议案均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
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本年应参 以通讯 委托
姓名 出席 本年应参加股 出席
加董事会 方式参 出席
次数 东会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包新民 8 8 5 0 3 3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各次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
(二)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有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和提名四个专门委员
会,本人在审计委员会中担任主任委员,同时在战略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担任委员。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4 次。本人亲自参加了所任职的各专门
委员会的相关会议,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对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
展提供了合理化建议,对参加的各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
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或弃权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在召开董事会之前,公司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会议通知程序,
本人积极了解、充分调研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会议上本
人与到会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交流,认真讨论并提出相应的
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联交易、对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等事
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历次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的董事会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董
事会的各项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表决意见。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议;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未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财务、业务、内部控制等情况保持积极
沟通,进行了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度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业绩说
明会,聆听中小投资者发言和建议,热心解答中小股东的提问,加强
了与投资者的沟通。
(七)在公司开展现场工作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为进一步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人采取不定期实地考
察的方式,对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走访;同时认真审阅公司相关会议材
料,积极与公司各级人员进行讨论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重
大事项情况;此外,持续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留意与公
司有关的报道,通过比对、分析、研判内外部资料,发现问题,总结
经验,把握趋势。通过上述方式,本人不断加深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经营运作的了解,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公司提高规范运
作水平。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为本人独立履职提
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并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报告期内累计在公司现场工作 16 个工作日。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
事会有关议案和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并就相关事
项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对 2025 年度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与浙江浙能富兴燃
料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石油燃料油
销售有限公司等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开展的相
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
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
依据进行定价,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情况。至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担保和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
(三)薪酬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按相关薪酬激励制度及年度工
作综合考评拟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发薪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且与公司所披露的薪酬相
符。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根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在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过程中,本人与该事务所注册会
计师保持了充分沟通。在此基础上,本人对其执业水平、工作质量等
方面进行了客观的判断,认为:其在审计过程中按照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同意对该会计师
事务所 2024 年度的审计报酬。
本人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资质条件等方面合规有效,其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基本信息和独立
性方面均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
规定,现金分红水平合理,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期内现金红利已顺利
实施。
(六)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浙江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做出了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减少关联交
易承诺等。自承诺至今,没有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形。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浙江浙能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委
托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披露《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公告》(编号:2025-007)。浙能燃料拟
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的数量累计不超过 24,130,684 股,占公司
总股本(1,206,534,201 股)的比例不超过 2%。截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浙能燃料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2,06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行动人在增持计划中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至今,没有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
权益。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未发现违
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和误
导性陈述,未发生因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而受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
况,确保广大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范,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
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
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编制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说明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工作依据及缺陷
认定标准,开展对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
我评价。
本人审阅了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或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九)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提名孙永浩先生、孙燕军先生、周浩杰先生、章健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王静毅先生
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
张自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本人认为提名的人选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其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
等能够胜任所聘职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聘任周浩
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本人认为聘任的人选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能够胜任所
聘职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改聘财务负责人。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