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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伯泰科”)
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规定的规范要求,认真
行使法规及相关制度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及时而全面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并
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各专
门委员会,忠实履行相关职责,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了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
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郑建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3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
学历。1999 年 8 月至 2002 年 5 月,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助
研、副研究员;2002 年 6 月至今,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财务管理系主任; 2021 年 1 月至 2025 年 4 月,任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22 年 5 月至今,任莱伯泰科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今,任西安西部
新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3 月至今,任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25 年 12 月至今,任河北维达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均不持有本公司股
份,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所要求的独立性,拥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
的专业判断,故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
参加董事会情况
况
独立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 出席股东会的
缺席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议
郑建明 5 5 0 0 否 2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会认真阅
读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议案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发表意见和建议,
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投票同意,无反对和
弃权。本人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指导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计召开 12 次会议,其中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 2 次、审
计委员会会议召开 6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
作为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亲自出席以上所有需出席会议,认真审议会议各
项议案,积极主动与公司管理层交流沟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及工作经验的
优势,及时向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自出席了所有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
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四)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
公司经营管理近况。此外,本人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
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董事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和运作状况,全
面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重大事项,帮助公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管理层十分重视与独立董事的交流,公司管理层会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
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较好的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证
券投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条件,以保证本人
可以有效行使职权。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
并积极配合。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信息变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持续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开展,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特别是
年报审计期间,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与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审计
事项、审计要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
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公司在 2025 年与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
及预计将要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守
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并已按照公司的章程及决策程序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
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
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并结合专业知识发表个人意见、看法与判断,
提出针对性建议。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
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中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养,在对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
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亦能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聘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于浩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
于浩女士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能力;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同意提名胡克先生、于浩女士、
刘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尹碧桃女士、郑佳宁
女士、郑建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胡克先生、
于浩女士、刘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选举尹碧桃女
士、郑佳宁女士、郑建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胡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同意聘任黄图江先生、邓宛梅女士、丁良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于浩
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上述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酬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
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规章制
度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本人本着勤勉、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有效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相关职责,全面了解并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认真履行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的作用,不断督促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今后,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并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
的建议,切实有效地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