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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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的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科学考评、严格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负责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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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
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在公司担任
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
董事不领取津贴。
  (三)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高级管理人员:由基本薪酬、年终奖金组成。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规模、
行业水平、工作内容等确定,并结合公司上一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达成情况于每年
年初进行调整;年终奖金根据奖金计划及年度内业绩完成情况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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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基本薪酬根据不同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发放;
若有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公司另外制定的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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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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